(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第 19 段。奥地利最高法院中止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律的解释进行裁决,特别要求欧洲法院确定该指令第 15(1) 条是否不仅包括删除已发布的非法或诽谤性信息,”:1) 全球范围;2) 相关欧盟成员国;3) 全球相关用户;4) 相关情况下的相关用户。 Facebook 一直主张其“安全港”合同辩护——自 2000 年以来自愿承诺保护存储在美国的欧盟数据(后来欧洲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2015 年Maximillian Schrems 诉数据保护专员案中裁定该承诺无效),但这次 Facebook 否认根据该指令第 14(1) 条 领英数据库 承担责任(该条款规定,如果主机提供商满足该条款列出的两个条件之一,则主机提供商可免于承担责任,即,不知道非法活动或信息,或者在意识到非法活动或信息后立即采取行动删除或禁用对该信息的访问;参见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第 23 段)。
根据事实,欧洲法院认定 Facebook“确实知晓涉案的非法信息。其次,该公司没有根据 2000/31 号指令第 14(1) 条的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用对该信息的访问。”(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第 27 段)。欧洲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具体案例”,使该案脱离了指令第 15(1) 条的一般禁令(禁止成员国对主机提供商施加一般义务,以监控其传输或存储的信息,或一般义务,以积极寻找表明非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欧洲法院注意到随后复制非法或诽谤性内容的真正风险以及诽谤性或非法内容的受害者与主机提供商 Facebook之间的相对地位,并明确要求 Facebook 监控和删除此类具体且可识别的信息,如国家法院禁令所述,该禁令还包含其对实际非法或诽谤性内容的认定:
“……[国家法院的]禁令并未明确要求主机提供商承担一般监控其存储信息的义务,或积极寻找表明非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义务,如第 2000/31 号指令第 15(1) 条所规定……此类禁令与‘具体案件’的监控义务无关……此类具体案件尤其可能出现在,如在主要诉讼中一样,有关主机提供商应其社交网络的某位用户的要求存储了某条特定信息,该信息的内容已由该成员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和评估,法院在评估后宣布其为非法……鉴于社交网络促进了主机提供商存储的信息在不同用户之间的快速流动,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信息随后被该网络的另一用户复制和共享的风险是确实存在的。 |